2026年1月10日14时12分许,贾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武口区建设街与人民路路口处时,与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吴某受伤、手机、衣服损坏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头盔是发生事故时的最后一道防线,遵守让行规则才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首要前提。路口请主动让行,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